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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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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符合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硕士研究生考试方式有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港澳台联考;博士研究生考试方式有推荐免试(直博)、硕博连读、公开招考、港澳台联考。各招考方式依据教育部要求组织实施。
学校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全部实行申请考核制招考方式,学校不统一组织初试。
第七条 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校内各单位开展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二)根据教育部下达学校的招生计划,审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
(三)统筹推进研究生自命题工作,审定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全面负责研究生初试、复试、录取等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处置招生工作突发事件。
(五)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范进行督察,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九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推进全校招生工作,监督检查院(系)执行情况。
(二)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
(三)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四)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自命题科目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
(六)做好初试、复试、录取等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处置招生工作突发事件。
(七)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院(系)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依据考生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访答复工作。
第十条 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为组长、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院(系)党政其他负责人等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成立由院(系)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研究生招生各项具体工作。
(三)成立由院(系)纪委书记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全程监督、巡视、检查院(系)招生工作情况。
(四)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并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五)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六)科学合理设置自命题考试科目,选聘在编在岗教师负责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审题和评卷工作。
(七)对参与命题、审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及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培训。
(八)审核考生的报考和复试资格,规范开展复试考核、体检、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组织研究生导师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招生咨询、考务及复试录取等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导师和其他人员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情况(招生宣传、命题、复试录取等)进行量化,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考察范围,切实保障招生工作人员合理正当待遇。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研究生院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测算各院(系)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下达。
第十二条 院(系)参照学校计划分配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培养质量和培养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保障研究生待遇水平。具体按学校有关奖助规定执行。
第四章 命题及审题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初试、港澳台联考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院(系)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院(系)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选用统考科目试卷。院(系)自命题须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
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经院(系)严格审核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复审。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命题工作。
命题人员对试题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核。严禁出现一套试题内不同专业(方向)考生选做的情况。命题小组组长务必亲自复查试题的内容、参考答案以及试题内容是否符合考试大纲和适用专业范围,杜绝差错,确保试题无误。审核后的试题、评分参考须分别封装。
第十六条 命题完成后,研究生院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内容和形式审查。
审题人员由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按考试科目推荐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在岗教师担任,原则上应为学术带头人、学科组长或系主任。每位审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审题工作,且不能参加命题工作。审题人员审题时需认真审查试卷试题完整性及试题结构,结合考试大纲及考试范围确认出题内容是否合理,同时需对题目完成一次作答并写出简单作答步骤及答案。
第十七条 命题、审题人员要签订《命题工作责任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命题室完成命题和审题工作。命题、审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私自留存试题备份,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命题内容应由命题小组集体讨论确定。试题内容不得与往年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内容重复。命题科目的总分值按招生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内容须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第二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不得超出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博士研究生招生命题工作由院(系)参照上述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二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及相关规定以当年教育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规定为准。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间及相关规定以学校当年招生章程为准。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在考生准考证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初试工作由研究生院在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校内各相关单位需配合做好包括考场设置、考务安全、后勤保障及监考人员选聘等工作;博士研究生初试工作由院(系)组织实施。
第六章 评 卷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由我校承担的统考科目评卷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进行。
第二十五条 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分别由研究生院和院(系)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按科目成立以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的评卷小组,指定组长一人,拟定评卷工作细则,组织实施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保证评卷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需在指定场所按规定时间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评卷场所一般应配备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工作期间全程录像。
第二十八条 各科目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统一对试题参考答案宽严尺度的认识,制定评分细则,评卷必须按照分题到人、流水作业的原则,做到统一标准、宽严相适、始终如一。
第二十九条 评卷过程中,评卷人员不得对照字体或查找记号进行评分,不得随意更改考生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答卷带出评卷场所,不得拍摄考生答题情况。评卷小组组长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确定合理的评卷进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评卷点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评卷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4年。
第七章 复 试
第三十三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考核一般包括专业知识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等内容,院(系)可根据专业要求,适当增加其它内容与形式的考核。复试不合格者(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以及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院(系)应采用命制多套试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学校总体生源、院(系)建议分数线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的基础上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院(系)可在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划定本单位复试线,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院(系)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生源充足的,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院(系)须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审核后于复试前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经学校审核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 院(系)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学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院(系)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学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三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身份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位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三十八条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九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院(系)组织实施,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条 院(系)认为有必要对考生重新复试,须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十一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退役大学生士兵”“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的硕士考生,申请初试加分或免初试,按教育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调 剂
第四十三条 院(系)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调剂办法,在院(系)的调剂细则中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录取原则、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学校审定后提前公布。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不允许调剂复试。
第四十四条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方向)在所有合格考生都可参加复试的基础上,可按照学校制定的调剂复试原则申请调剂复试。各学科(专业、方向)复试名单需经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进行复试,未经审核的复试过程及结果学校不予认可。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调剂(包括接收外校调剂考生和本校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博士研究生调剂只限于校内考生的调剂,不接受校际间考生调剂。
院(系)应当综合考虑考生学科专业背景及考生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四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院(系)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院(系)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院(系)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必要时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由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章 录 取
第四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院(系)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院(系)专业计划调整需由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院(系)申请增加招生计划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院(系)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加强对院(系)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五十四条 被录取的硕士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被录取博士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第五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院及院(系)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五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教育部指定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和研究生招生网上公布。招生简章按相关规定公布研究生报考条件、学制、学习方式、学费标准、奖助办法、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院(系)需制定好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享受加分政策、专项计划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经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在院(系)官方网站公示。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公示期间,学校将拟录取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进行政策审核。
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六十条 学校和院(系)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置。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将考生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华南工校〔2014〕19号)等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五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院(系)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由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接收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华南工研〔2019〕4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若今后教育部颁布新的研究生招生改革文件,以教育部文件精神为准。